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9號上訴人 徐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凱淳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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