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0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四一、五0八0號)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前起犯他罪,至緩刑期內均不知悔改,復連續犯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僅於緩刑期內復犯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右揭事實,有前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經核屬實,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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