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722號
上訴人即被 黃東陽
告 戶)
被上訴人即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上列聲請人間100年度中簡字第72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相關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0年5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