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巫坤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坤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巫坤皇(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等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4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8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雖經本院審理完畢,並於100年
7月7日判決,惟因判決結果認定被告犯有普通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2罪,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案,且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而確定,惟本件仍有保全被告將來刑事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張江澤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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