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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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富豐
張素鈺共同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54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湯富豐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素鈺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湯富豐與張素鈺為夫妻關係,湯富豐自民國74年起即擔任新竹縣營造業職業工會(下稱職業工會)常務理事,負責保管該工會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所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之帳簿及印鑑;張素鈺則為該職業工會祕書,負責向該工會會員收取健保、勞保費用並將該費用轉交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勞工保險局等經費收支,湯富豐及張素鈺對存放於渣打銀行帳戶之款項有業務上持有關係,且為從事該工會會員健、勞保費用代收等業務之人。湯富豐及張素鈺明知渣打銀行帳戶係專戶存放該工會會員預繳之勞、健保費等費用,涉及該工會2千餘名會員之勞、健保權益,不得作為私人使用,因湯富豐所開立之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利豐公司)、吉豐土木包工業(下稱吉豐工業)、 仕齊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齊公司,負責人為湯富豐、張素鈺之子 湯仕祺 )發生財務週轉困難,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接續將渣打銀行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已,挪作已用,共計達新臺幣(下同)4,290萬1,00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所犯業務侵占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上開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己,挪作己用,共計達新臺幣(下同)4,292萬8,000元」等語,以及起訴書部分附表內容有誤,業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以100年度蒞字第5632號補充理由書更正為更正犯罪事實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上開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己,挪作己用,共計達新臺幣(下同)4,290萬1,000元」,並更正附表編號第5、33、34、57、58之內容,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應就公訴檢察官更正之內容予以審究。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99年度偵字第4546號卷第19至21頁、第62至64頁、第142至143頁、本院卷第21至25頁、第27至29頁)。
二、渣打銀行帳戶提領金錢之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及支出傳票、支票存款送款簿、匯款申請書影本共121張(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卷㈠【下稱縣調站卷】第19至141頁)。
三、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仕齊公司、吉利豐公司及被告湯富豐分別於第一銀行活期存摺影本共27張(見縣調站卷第337至363頁)。
四、渣打銀行帳戶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3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及97年5月1日至98年9月30日(見縣調站卷第452至489頁、第496至500頁)。
五、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及支存對帳單96年4月2日至97年4月29日(見縣調站卷第490至495頁)。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不因事後歸還而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350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湯富豐既為新竹縣營造業職業工會常務理事,並開設上開帳戶作為支付勞、健保繳費專戶,並保管上開帳戶之帳簿及印鑑,被告張素鈺則為該工會祕書,負責收取及繳交健保、勞保費用代收等業務之人,對存放於帳戶之款項有業務上持有關係,於其等挪為私用後,縱有回補挪用款項之行為,仍無礙侵占行為之成立。
二、論罪:
(一)核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湯富豐、張素鈺就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湯富豐、張素鈺就附表所示之94年1月7日起迄98年9月9日止所為,均利用相同職務身分、向會員收取勞、健保費用之機會,以提領轉匯上開帳戶專用金額作為自己或親屬經營公司之資金週轉或工程投標之用,犯罪方式均屬相同,各次行為之時間相近,均係侵害職業工會會員之財產法益,換言之,被告湯富豐、張素鈺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相近之時日內,以犯罪手法相同之數個舉動,接續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等行為終了之犯罪時間係在刑法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以後,行為時及裁判時法相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處斷。再者,其等整體行為終了時係在98年9月
9日,是被告等業務侵占犯行,因其等犯罪行為之一部係在96年4月25日以後,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參照),附此敘明。
三、科刑:審酌被告湯富豐、張素鈺分別身為職業工會之常務理事及秘書,竟因經營公司虧損亟需現金周轉之際,利用管理工會會員勞健保費用專戶之便利,侵吞應納勞、健保費用高達4,290萬1,000元,不僅害及工會會員之財產法益,更使工會成員之勞工及健康保險保障陷於不安定狀態,影響工會會員甚鉅,惟考量其等犯後已攤還部分款項,且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日期│金額(單位:新│匯入帳戶││││臺幣)││├──┼──────┼───────┼────────┤│1│94年1月7日│300萬│吉利豐公司│├──┼──────┼───────┼────────┤│2│94年3月31日│53萬│湯富豐支票帳戶│├──┼──────┼───────┼────────┤│3│94年4月11日│40萬4,000│同上│├──┼──────┼───────┼────────┤│4│94年6月30日│52萬│同上│├──┼──────┼───────┼────────┤│5│94年7月25日│33萬│湯富豐支票帳戶│├──┼──────┼───────┼────────┤│6│94年7月26日│7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寶山 鄉公 │││││所提領│├──┼──────┼───────┼────────┤│7│94年8月1日│36萬5,000│湯富豐支票帳戶│├──┼──────┼───────┼────────┤│8│94年8月1日│10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寶山鄉公│││││所提領│├──┼──────┼───────┼────────┤│9│94年8月23日│15萬5,000│吉利豐公司│├──┼──────┼───────┼────────┤│10│94年8月31日│10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寶山鄉公│││││所提領│├──┼──────┼───────┼────────┤│11│94年9月9日│10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寶山鄉公│││││所提領│├──┼──────┼───────┼────────┤│12│94年10月27日│5萬│湯富豐│├──┼──────┼───────┼────────┤│13│94年11月10日│10萬│張素鈺提款後匯至│││││龍冠營造有限公司│├──┼──────┼───────┼────────┤│14│94年12月28日│300萬│吉利豐公司│├──┼──────┼───────┼────────┤│15│95年1月16日│200萬│同上│├──┼──────┼───────┼────────┤│16│95年3月8日│300萬│匯入 周美燕 帳戶│├──┼──────┼───────┼────────┤│17│95年3月8日│200萬│仕齊公司│├──┼──────┼───────┼────────┤│18│95年3月28日│45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政府提領│├──┼──────┼───────┼────────┤│19│95年4月6日│105萬│湯富豐│├──┼──────┼───────┼────────┤│20│95年5月2日│25萬│吉利豐公司│├──┼──────┼───────┼────────┤│21│95年6月14日│280萬│同上│├──┼──────┼───────┼────────┤│22│95年6月23日│100萬│陳 蔡秀梅 │├──┼──────┼───────┼────────┤│23│95年7月5日│200萬│仕齊公司│├──┼──────┼───────┼────────┤│24│95年8月30日│19萬5,000│吉利豐公司│├──┼──────┼───────┼────────┤│25│95年8月31日│24萬│湯富豐│├──┼──────┼───────┼────────┤│26│95年8月31日│11萬│ 湯筱薇 │├──┼──────┼───────┼────────┤│27│95年9月29日│300萬│湯富豐│├──┼──────┼───────┼────────┤│28│96年1月25日│10萬│同上│├──┼──────┼───────┼────────┤│29│96年3月1日│10萬│吉利豐公司│├──┼──────┼───────┼────────┤│30│96年3月27日│49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提領│├──┼──────┼───────┼────────┤│31│96年4月2日│150萬│湯富豐│├──┼──────┼───────┼────────┤│32│96年4月4日│96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提領│├──┼──────┼───────┼────────┤│33│96年4月9日│50萬5,000│吉利豐公司│├──┼──────┼───────┼────────┤│34│96年4月9日│100萬│仕齊公司│├──┼──────┼───────┼────────┤│35│96年6月8日│50萬│同上│├──┼──────┼───────┼────────┤│36│96年6月11日│8萬│開立該銀行支票,│││││分別由新竹縣關西│││││鎮、芎林鄉、北埔│││││鄉、公所提領│├──┼──────┼───────┼────────┤│37│96年8月27日│14萬│湯富豐│├──┼──────┼───────┼────────┤│38│96年8月30日│22萬│吉利豐公司19萬│││││5000、湯富豐2萬│││││5000│├──┼──────┼───────┼────────┤│39│96年10月1日│40萬│湯富豐│├──┼──────┼───────┼────────┤│40│96年10月4日│100萬│仕齊公司│├──┼──────┼───────┼────────┤│41│96年10月11日│50萬│吉利豐公司│├──┼──────┼───────┼────────┤│42│96年12月3日│43萬│湯富豐│├──┼──────┼───────┼────────┤│43│96年12月28日│70萬│同上│├──┼──────┼───────┼────────┤│44│96年12月28日│30萬│吉利豐公司│├──┼──────┼───────┼────────┤│45│97年3月31日│136萬5,000│吉利豐公司6萬│││││5,000、湯富豐130│││││萬│├──┼──────┼───────┼────────┤│46│97年4月1日│42萬│湯筱薇│├──┼──────┼───────┼────────┤│47│97年8月25日│29萬5,000│湯富豐│├──┼──────┼───────┼────────┤│48│97年9月9日│30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9│97年10月7日│50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芎林鄉公│││││所提領│├──┼──────┼───────┼────────┤│50│97年10月13日│10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提領│├──┼──────┼───────┼────────┤│51│97年10月15日│18萬6,000│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提領│├──┼──────┼───────┼────────┤│52│98年1月20日│40萬│ 陳增氳 │├──┼──────┼───────┼────────┤│53│98年3月30日│50萬│ 蘇秀雲 │├──┼──────┼───────┼────────┤│54│98年4月10日│15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寶山鄉公│││││所提領│├──┼──────┼───────┼────────┤│55│98年4月13日│7萬│開立該銀行支票,│││││由新竹縣寶山鄉公│││││所提領│├──┼──────┼───────┼────────┤│56│98年4月27日│30萬│湯筱薇│├──┼──────┼───────┼────────┤│57│98年6月15日│50萬│蘇秀雲│├──┼──────┼───────┼────────┤│58│98年7月27日│30萬1,000│吉利豐公司│├──┼──────┼───────┼────────┤│59│98年8月31日│17萬│同上│├──┼──────┼───────┼────────┤│60│98年9月7日│100萬│ 江清進 │├──┼──────┼───────┼────────┤│61│98年9月9日│50萬│百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侵占總金額:4,290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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