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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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坤皇選任辯護人陳河泉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坤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巫坤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羈押,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本刑係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之罪,受此等重罪起訴,足以引起被告主觀上強烈之逃亡動機,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3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經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除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者外,被告觸犯重罪,並因重罪刑責甚重而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從100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