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吳滄富 即財團法人瑞三鑛業公司社會福利基金會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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