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劉祐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止,約定年息為百分之八點六,利率機動調整之,於每月二十日依月繳納利息,到期即將本金一次清償,借款人如一期不依約清償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遲延還本付息時,除給付遲延利息外,違約金之計算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二)未料被告甲○○未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到期時一次清償本金四百萬元,尚積欠本金四百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屢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因被告與其兄弟間曾達成和解,由被告之兄弟承受本件借款之清償,被告亦已催促其兄弟儘速與原告洽談清償借款事宜。
三、證據: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一份、和解書影本一份為證。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上述被告向其借款四百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提出借據影本一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抗辯本件借款債務已由其兄弟承擔等語,惟被告與其兄弟間之債務承擔契約並未經債權人即原告之承認,依據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該債務承擔契約對於原告並不生效力,自不能以此對抗原告之請求,故被告之抗辯即不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甲○○給付四百萬元,及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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