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更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典權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更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已死亡)承受訴訟人己○○
庚○○辛○○壬○○原告丙○○○
乙○○丁○○戊○○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告臺南縣麻豆地政事務所代表人癸○○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告參加人子○○右當事人間因典權登記事件,原告不服台南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府法濟字第0九一00四四五一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裁定駁回(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廢棄(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己○○、庚○○、辛○○、壬○○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己○○、庚○○、辛○○、壬○○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茲為訴訟順利進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法官邱政強法官戴見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嚴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