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4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