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陳巧姿
被 告 陳永勝 即 陳伯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28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於中華
民國102年11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
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
、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證、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
債權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
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