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55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蔡慧珍
被 告 黃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晚間7時5分許,無
照騎乘其所有、由原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號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高雄市○○區○○
○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與鳳林三路596巷設
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之際,適訴外人 葉素嬌 騎乘機車
沿鳳林三路596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口,詎料,被
告竟疏未注意應遵守燈光號誌,而闖越紅燈逕自穿越路口,
致不慎撞擊葉素嬌機車,造成葉素嬌人車倒地後受有傷害,
並因此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010元、就醫交通費1,
400元,共計7,410元。而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既有前揭
過失情事存在,並因此造成葉素嬌受有支出上開費用之損害
,則被告自應就該等損害負侵權行為責任,現原告業依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7,410元予葉素嬌,因被告
無照駕駛致生系爭事故,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自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為此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7,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本規則所指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
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行
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圓形紅燈,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
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條第1項第1款、第90條第1項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
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分別
訂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
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
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
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
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第2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被告
無照騎乘系爭機車闖越紅燈而肇事,致葉素嬌受有前開傷害
,原告並已支付醫藥費6,010元、就醫交通費1,400元,共
計7,41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市○○○○○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汽機車
險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強制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醫
療單據、交通費用證明、汽車險賠款匯款申請書等件為憑,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2份核閱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自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代位請求
被告賠償上開損害,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1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