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李映萱
被 告 蔡水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
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
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
一確定者,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
始無欠缺;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是以原告訴請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亦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裁判可資參照。又原告之訴,其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9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
均未補正。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
蔡水永以外其餘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僅記載蔡**
、蔡**),且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顯未適格,
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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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補正事項│說明│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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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全│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體被告無省略記事之最新│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戶籍謄本(如有起訴狀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
││人者,應追加該等繼承人│繼承人及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整體為之,然原│
││為被告);及以全部協議│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
││分割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居所,復未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有│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難以確定撤銷│
││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
││遺產經協議分割,應追加│原告補正。│
││以全體經協議分割之遺產││
││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暨提出載明││
││全體適格被告姓名、住居││
││所及以全部協議分割遺產││
││為訟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之準備狀(應依被││
││告人數檢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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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陳報原告起訴時得獲│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保全之債權總額【算│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
││至起訴時即108年12月│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25日之債權額,包含│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本金、利息、違約金│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等之加總債權】,以│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
││額。│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
││(2)陳報全體繼承人所協│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應以繼承人所│
││議分割之全部遺產於│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為撤銷之訴訟標的,依前揭│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說明,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或被│
││(3)比較上開(1)、(2)金│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協議之全部遺產)價額比│
││額,以價額低者為本│較以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獲保全│
││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之債權利益【算至起訴時即108年12月25日之債│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之加總債權】│
││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或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標的價額為準。原告│
││計算裁判費,扣除已│起訴時僅記載債務人積欠款項191,569元未清償│
││繳裁判費2,100元後,│,並繳納裁判費2,100元,惟所提出資料並未足│
││補繳裁判費差額。│供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復未以│
│││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為請求之訴訟標的,致本院│
│││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命補正查報如左│
│││列事項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裁判費後,補繳本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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