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淇瀞 (原名 薛慈慧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萬2748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