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45號

聲請人 張偉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時物業有限公司陳珠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是否為天時公司及陳珠蘭共2人, 林宇宏 僅為天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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