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45號
聲請人 張偉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時物業有限公司、 陳珠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是否為天時公司及陳珠蘭共2人, 林宇宏 僅為天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45號
聲請人 張偉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時物業有限公司、 陳珠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是否為天時公司及陳珠蘭共2人, 林宇宏 僅為天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