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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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忠良

莊忠明

莊永松

莊銘

莊在基

詹秀枝

莊松燈

莊銀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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