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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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354號
法定代理人 宋沛緹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再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向邑數位行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法定代理人 林楚 之個人基本資料顯示,被告登記法定代理人林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故原告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遞送起訴狀所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林楚並非正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由被告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