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聲請人 林龍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森川 、 張立羣 、 張雅晴 、 張瓊璧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