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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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

聲請人 林龍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森川張立羣張雅晴張瓊璧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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