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庭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