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929號
原   告  施純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小飛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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