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929號
原 告 施純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小飛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