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18號上訴人巧富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4118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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