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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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5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育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貳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同法第362條復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6年11月27日96年度訴字第1015號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