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9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調查證據後,雖認其所犯係使人受重傷未遂罪等,而非殺人未遂罪,然該罪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