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7,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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