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1、2、3、5所列之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附表編號4所列之減刑,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5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毒品│有期徒│92年7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2月25│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1│危害│刑1年6│初某日起├────────┤日│制條例第10│第3項│9月。│││防制│月。│至93年11│93年度易字第748├─────┤條第2項│││││條例││月15日止│號│94年4月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有期徒│93年5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10月12│刑法第210│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2│文書│刑4月│29日。├────────┤日│條、第216│第3款│2月。│││罪│。││94年度易字第167├─────┤條││││││││號│94年11月10││││││││││日││││├──┼──┼───┼────┼────────┼─────┼─────┼─────┼────┤││贓物│有期徒│93年8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10月12│刑法第349│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3│罪(│刑3月│21日├────────┤日│條第1項│第3款│1月又15│││收受│。││94年度易字第594├─────┤││日。│││贓物│││號│94年11月7││││││)││││日││││├──┼──┼───┼────┼────────┼─────┼─────┼─────┼────┤││毒品│有期徒│94年8月│本院│95年7月19│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4│危害│刑1年8│22日├────────┤日│制條例第10│第3款│10月。│││防制│月。││95年度上訴字第├─────┤條第1項│││││條例│││1493號│95年9月28││││││(施││││日││││││用第││││││││││一級││││││││││毒品││││││││││)││││││││├──┼──┼───┼────┼────────┼─────┼─────┼─────┼────┤││贓物│有期徒│93年9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5月24│刑法第349│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5│(故│刑5月│初某日。├────────┤日│條第2項│第3款│2月又15│││買贓│。││95年度易字第604├─────┤││日。│││物)│││號│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