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六○○○六一六六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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