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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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號
原   告 茂霖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創賢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933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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