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港都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蓓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金忠 即禾盛小吃部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77元
,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