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港都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蓓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金忠 即禾盛小吃部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77元
     ,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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