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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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857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