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小字第38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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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3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30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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