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麗年 即賴百
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2,5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