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134號
原   告  賴正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末按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惟原告並未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再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0,0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裁
判費2,110元外,尚應補繳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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