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43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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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43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吳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3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肆佰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伍萬
陸佰 參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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