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81號
原   告 天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永成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叁
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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