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81號
原 告 天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永成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叁
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