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9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東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