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若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叁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