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原 告 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陳幼蓮 被 告 銘家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