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87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江宜庭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吳定渝 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
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