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99號
原   告 解名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舜賢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
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9,000元x12月÷10%=1,08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
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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