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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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王博緯
相 對 人 謝胤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胤禛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聲請之調解係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胤禛於民國107年9月4日向
聲請人王博緯借貸新臺幣80,000元,兩造約定年利率百分之
20為借款利率,相對人並於同日簽發上開金額之本票為憑,
詎相對人屆期竟未依約清償借款,爰就票據之法律關係聲請
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惟參諸票據法就票據請求設有
短期時效之規定,是以因票據發生爭執,宜簡速進行而得不
進行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難謂有
進行調解之必要。 爰依 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