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72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7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7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