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55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叁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自民國94年1
月1日起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合併,富邦銀行係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存續之台北銀行概括承受,合併後並同時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㈡被告乙○○於93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3筆,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嗣又於93年11月18日借款200萬元;於94年7月25日借款32萬元,共計借款1412萬元。上述借款之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均如附表所示。還款方式前四筆借款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五筆約定按月定額攤還本息。
㈢詎被告就上開五筆借款分別自94年8月9日、同年8月9日
、同年7月9日、同年8月18日、同年8月2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請求被告給付本金1313萬28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帳卡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二條、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丙○○,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帳卡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所訴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借款期間│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94年8月9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3.77%│94年9月10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0.377%││1│93年3月9日起至108年3月8日止│80萬元│73萬8647元├─────────────┼────┼──────────────┼────┤│││││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6.91%│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382%│├──┼────────────────┼────┼──────┼─────────────┼────┼──────────────┼────┤│││││94年8月9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2.925%│94年9月10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0.2925%││2│期間同上│600萬元│552萬8781元├─────────────┼────┼──────────────┼────┤│││││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6.91%│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382%│├──┼────────────────┼────┼──────┼─────────────┼────┼──────────────┼────┤│││││94年7月9日起至95年2月9日止│2.925%│94年8月10日起至95年2月9日止│0.2925%││3│期間同上│500萬元│463萬318元├─────────────┼────┼──────────────┼────┤│││││9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6.91%│9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382%│├──┼────────────────┼────┼──────┼─────────────┼────┼──────────────┼────┤│││││94年8月18日起至95年3月18日│2.68%│94年9月19日起至95年3月18日│0.268%││4│93年11月18日起至108年11月17日止│200萬元│191萬6746元├─────────────┼────┼──────────────┼────┤│││││9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6.91%│9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382%│├──┼────────────────┼────┼──────┼─────────────┼────┼──────────────┼────┤│││││94年8月25日起至95年3月25日│2.4%│94年9月26日起至95年3月25日│0.24%││5│94年7月25日起至108年7月24日止│32萬元│31萬8383元├─────────────┼────┼──────────────┼────┤│││││9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91%│9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382%│├──┴────────────────┼────┼──────┼─────────────┴────┴──────────────┴────┤│共計│1412萬元│1313萬2875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一、編號1利息自94年3月9日起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1.96%、遲延6個月以上依上揭利率加碼年利率5%機動計算。││二、編號2、3利息自94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2.925%固定計算、遲延6個月以上依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機動計算。││三、編號4利息自93年11月18日起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0.87%、遲延6個月以上依上揭利率加碼年利率5%機動計算。││四、編號5利息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0.59%、遲延6個月以上依上揭利率加碼年利率5%機動計算。││五、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併按上開約定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併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六、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變動情形:││94年8月5日年利率1.81%││94年10月5日年利率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