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369號

原告 張鈞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存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存戶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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