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蔡順良
訴訟代理人  蔡欣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
  號之房屋(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
  幣(下同)356,033元,則依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加計
  租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3,73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敘明兩造就系爭建物約定之租賃期間為何?本件租賃契約為
  定期租賃或未定期租賃?
四、提出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就系爭房屋之現況提出清晰之彩色照片。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
  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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