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陳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泫雨 即 蘇桓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1,300元(108年房屋課稅現值),應繳納裁判費2萬0,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