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劉運生
被上訴人 葉濬楙
陳水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按上訴人請求通行被上訴人所有土地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9,39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