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71號
原   告  黃啓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東金屬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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