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雋楷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