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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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42號抗告人乙○○
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97年1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7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五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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