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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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小室哲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之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之利息如何計算(應指明特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多少)。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